深夜,一名因输尿管结石而剧烈疼痛的男子,寻求医护的帮助。他在急诊输液后,感觉仍然无法活动,便请求护士允许他在留观室休息。护士同意了他的请求。几个小时后,这名男子却选择了以自缢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。家属对此感到无比绝望,质疑道:“他来医院是为了治病,难道医院完全没有责任吗?”因此,他们将医院告上法庭,索赔金额高达86万元。然而,出乎很多人意料的是,一审判决驳回了他们的请求。
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:今年1月,浙江温州的一名49岁外来务工人员因输尿管结石晚上急诊输液。虽然他完成了输液,但依旧感到异常疼痛且行动困难,便向值班护士提出希望在留观室休息一晚的要求,护士只是口头同意。次日凌晨2点前后,监控画面显示他利用连结仪器的电线自缢身亡,警方随即排除了他杀的可能。妻子魏女士对这一结果百思不得其解:“他在使用完液体后连站都站不稳,护士让他进留观室却没有后续关注,假如有人去看望他,也许就不会发生这一悲剧。”
家属于是提起诉讼,要求医院承担40%的责任,索赔超过86万元。但温州龙湾区法院的审理结果令人震惊,判断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主要归结为三点:首先,医院在输液结束后完成了诊疗,因此留在留观室并不是医生的指示,也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;其次,护士所做的是出于好意的允许,医院只是让他在留观室暂时休息,而非继续提供医疗服务;最后,自杀行为属于个人选择,无法与医院的责任划上等号。他在留观室期间并没有求助或按铃,故法院认为医院并不能对每一位停留的患者进行全程监护,更不可能在常规巡视中防范自杀事件的发生。因此,法院得出结论,医院无过错,自然不需赔偿。
然而,家属对此判决并不甘心。在二审中,家属的律师强调:“患者正在经历剧痛且无法行动,显然依然需要医疗关注;留观室作为医院的管辖区域,不能将安全责任以‘免费’的理由推卸;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,医院有合理的安全保障责任。”此外,他们还指出,患者可能并非处于冷静状态选择自杀,而是因剧痛而失去理智。医院回应则表示,在没有留观医嘱、未收留观费用、没有持续治疗关系的情况下,其实很难对成年人凌晨的自杀行为进行责任承担。
9月22日,温州中院进行的二审尚未作出当庭宣判。实际上,这起案件不仅仅是关于赔偿的争论,更反映了两个深层次的问题:一方面,患者经历的剧痛常常是难以想象的,输尿管结石被形容为仅次于分娩的痛苦,患者在痛苦中的绝望并非家属所编造的情绪;另一方面,医院在提供帮助的同时,负责与不负责的边界并不明确。对于医护人员而言,过度的关心可能被视为人情,而一旦发生意外,则担负法律责任的风险。
法理上来看,告医院并不等于必然能获赔。侵权赔偿需满足两大要件,即医院存在某种过错,且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。如果家属认为“如果当时被查看,会有不同的结果”,则需依法证明“医院存在法定的查看责任”。而在这一案件中,审判认为没有留观医嘱、没有持续的医疗责任,自缢行为具有个人主动性且未求助,因此无法支持家属的索赔要求。
这起案件留给普通人三个提醒:首先,出现剧痛、胸闷等情况时,建议务必按铃呼叫,绝不要忍耐;其次,家属陪伴就医时,应主动询问有关医疗的具体安排;最后,如果真的需要对医院提起诉讼,记得收集相关的病历、医嘱和护理记录等证据。
最终,这场案件并没有以“反派全败”的精彩落幕收场。一个普通的打工者因剧痛而失去生命,他的妻子尝试为丈夫寻求公正,而一家基层医院则对未来可能的赔偿风险避而不谈。尽管同情可在,但是法律终究要依照事实而行。我们期待二审的判决,同时也应当明白,医院能够治疗身体的疾病,却无法解除那种“疼痛到不想活”的绝望时刻,而在关键时刻,唯有他人的关注才是最为重要的。